●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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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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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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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關(guān)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fā)〔1994〕503號)
4.《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guān)于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6〕181號)
5.《印發(fā)關(guān)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甬政辦發(fā)〔200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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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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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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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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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會保險關(guān)系在市本級經(jīng)辦機構(gòu)的用人單位;
2.因生產(chǎn)工作經(jīng)營特點不能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biāo)準(zhǔn)工時制度的;
3.符合浙勞社勞薪〔2006〕181號文件規(guī)定條件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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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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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許可申請書;
2.申請報告,主要內(nèi)容包括:
(1)用人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特點,要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理由;
(2)用人單位上年度工時執(zhí)行情況,加班加點工資支付情況;
(3)申報崗位及職工人數(shù);
(4)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需要說明以周、月、季或年等為計算周期的理由;
(5)保證勞動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點工資按規(guī)定支付的具體規(guī)定;
(6)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限在綜合計算周期內(nèi)期滿或勞動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的具體規(guī)定;
3.《寧波市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表》(審批表包括工會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意見);
4.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fù)印件;
5.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由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所涉及職工選舉出來的職工代表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書面意見,以及職工代表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fù)印件和選舉決議;
6.授權(quán)委托書(委托辦理時提供);
7.相關(guān)職工的考勤紀(jì)錄原件及復(fù)印件(必要時作為核對資料提供);
8.上年度許可決定書復(fù)印件(原批準(zhǔn)過的用人單位提供);
9.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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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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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
(1)主管部門初審;
(2)市勞動保障行政服務(wù)中心行政審批窗口受理;
(3)審核;
(4)窗口辦結(jié)反饋。
2.無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
(1)市勞動保障行政服務(wù)中心行政審批窗口受理;
(2)審核;
(3)窗口辦結(jié)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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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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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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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處室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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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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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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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yán)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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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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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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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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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解放南路257號二樓大廳12-15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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