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啟錢:問責要問到責上
吳啟錢
問責是推動工作落實的一個有力抓手,所謂“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已經成為一種工作常態(tài)。
筆者前段時間去鄉(xiāng)鎮(zhèn)調研,與一位基層干部交流如何看待問責這個問題。這位干部說,只有問責,才會讓人知道“責任”二字重千鈞;鶎痈刹坎慌聠栘,不過普遍害怕亂問責,尤其擔心不是我的責卻問到我的頭上,平白無故成為一個“背鍋俠”。
因而,問責決不能簡單地“問你沒商量”,而應該精準問到責上,才能讓被問之人口服心服。
在法治社會,任何要他人為或不為的責任或義務,其來源都必須明確而正當,才能給人以穩(wěn)定的預期,并被自覺履行。根據法理學原理,無論是個體還是組織,其責任或義務的來源,可以分為四類。
一種是“天定之責”,也就是“天職”!盾髯·天論》說“不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謂天職”。也就是說,這種責任不來自官方文件,也不來自上級命令,而是一種使命的驅使或道德的感召。我國傳統的文人士大夫,一直有一種比較濃厚的天職或天命意識。比如,宋代張載說的“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明末清初思想家顧炎武說的“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在現代社會,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醫(yī)生以救死扶傷為天職,老師以教書育人為天職,政府工作人員以為人民服務為天職,既是一種社會共識,也是相關職業(yè)的基本道德操守。
對天定之責,唯有敬畏,無須人去問責,人也無資格替天問責。恪盡天職,完成天命,既是天地育人的目的,也是人自立于天地的前提。因為不履天職,會遭天譴,正所謂“天命不可違,蒼天饒過誰”。
另一種稱為“法定之責”,就是根據法律、政策、指示、命令等對具體崗位或特定人員規(guī)定的責任。在法治社會,職權責三者是相統一的,在什么職位上行使什么樣的權力,就得擔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權力必須行使,責任不可放棄,也不可轉讓。
現代法律責任主要是過錯責任,即讓一個人對他有過錯的行為負責。這在道德上具有正當性,在實踐中具有必要性。所以,法定之責必須問,而且必須主動問,不作為或亂作為均需承擔責任,以體現“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如果一個組織或一個干部,因為在履行法定之責上有過錯而被問責,一點不會冤枉,群眾會拍手稱快。
第三種謂之“約定之責”,即通過契約的方式來確定合同雙方的義務與責任。比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比如“我負責賺錢養(yǎng)家,你負責貌美如花”。西方政客與選民之間的關系,本質上也是一種約定之責,即你給我投票,我給你承諾。
約定之責應該問,以保護誠信,懲罰失信,促進整個社會養(yǎng)成平等交易、重信守諾的契約精神,促進人類的文明和諧。
但因為契約只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對于約定之責,守約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違約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公權力機關則應該秉持“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則,不輕易介入,更不能以問責之名“拉偏架”。即便一方是公職人員,其在民法上,也與另一方具有同樣平等的地位。因此,約定之責要謹慎問。
還有一種,筆者借民法中“意定之債”的概念,將其稱為“意定之責”。這種所謂的責,實際上是某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既無法定依據,也非依法定程序,甚至不需對方同意,僅憑個人的地位或權威或意志,即“說一不二”“一言九鼎”。對方理解要執(zhí)行,不理解也要執(zhí)行。比如,某中學校長曾訴苦說,文明創(chuàng)建中,學校圍墻之外100米范圍內,衛(wèi)生和秩序要由學校負責。其實這個規(guī)定就是某領導的主意。對學校來說,讓老師課余時間出校園撿垃圾,也可以做到,但如果垃圾撿不干凈、秩序維持不好,還要被問責,就既冤也怨。
因此,“意定之責”不可問,因為它常常是權力任性的產物,無依據,少標準,缺程序。如果硬要問“意定之責”,會導致人們的預期不穩(wěn),甚至無所適從。
如果說考核是工作的“驗收官”,那么問責就是“督戰(zhàn)隊”。如果能做到“天定之責”捫心問,“法定之責”必須問,“約定之責”謹慎問,“意定之責”不可問,是誰的責任就問誰,就能有效約束不作為、整治亂作為,喚醒各級干部的責任意識,激發(fā)出擔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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